一、為有效管理 CAS有機農產品生產過程使用之技術、資材、病蟲害防治
及生產環境等,特依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認證及驗證作業辦法第十條
第二項規定訂定本生產規範。
二、生產環境條件
( 一 )農地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供農作使用之土地。
( 二 )農地應有適當防止外來污染之圍籬或緩衝帶等措施,以避免有機
栽培作物受到污染。
( 三 )灌溉水質及農地土壤重金屬含量應符合本規範訂定之標準(如附
表)。如有特殊情形,得檢附相關資料,送請輔導小組審議調整
之。
( 四 )農地應施行良好之土壤管理及水土保持措施,確保水土資源之永
續利用。
三、短期作物之田區取得有機驗證前,需有二年的轉型期,長期作物(如
多年生之果樹、茶樹等)則需三年的轉型期。轉型期間應在驗證機構
輔導下,依據本規範施行有機栽培。
四、作物、品種及種子、種苗
( 一 )選擇環境適應性佳及具有抗病蟲害特性的作物種類或品種,並儘
量以生物及遺傳多樣化為原則,改進生產環境之生態多樣化。
( 二 )種子不允許以合成化學物質、對人體有害之植物性萃取物或礦物
性材料處理。
( 三 )種苗之育苗過程中不允許使用合成化學物質。
( 四 )不允許使用任何基因改造之種子及種苗。
( 五 )合格種子、種苗無法取得時,方可採用一般商業性種子、種苗。
( 六 )育苗場設施不允許以合成化學物質消毒。
五、雜草控制
( 一 )以人工或機械中耕除草,不允許使用合成化學物質。
( 二 )採行敷蓋、覆蓋、翻耕、輪作及其他物理或生物防治方式,適度
控制雜草之發生。
( 三 )不允許使用任何基因改造生物之製劑及資材。
六、土壤肥培管理
( 一 )適時採取土樣分析,瞭解土壤理化性及肥力狀況,作為土壤肥培
管理之依據。
( 二 )採取適當輪作、間作綠肥或適時休耕,以維護並增進地力。
( 三 )施用農家自產之有機質肥料、經充分醱酵腐熟之堆肥或其他有機
質肥料,以改善土壤環境,並供應作物所需養分。有機質肥料重
金屬含量應符合本規範訂定之「有機農業灌溉水質及土壤、有機
質肥料之重金屬容許量標準」。
( 四 )不允許施用化學肥料 ( 含微量要素 )、含有化學肥料之微生物製劑
及有機質複合肥料。
( 五 )礦物性肥料應以其天然成分之型態使用,不允許經化學處理以提
高其可溶或有效性。
( 六 )不允許使用任何基因改造生物之製劑及資材。
七、病蟲害管理
( 一 )採輪作及其他耕作防治、物理防治、生物防治、種植忌避或共榮
植物及天然資材防治等綜合防治法,以防病蟲害發生。
( 二 )不允許使用合成化學物質及對人體有害之植物性萃取物與礦物性
材料。
( 三 )不允許使用任何基因改造生物之製劑及資材。
八、收穫、調製、儲藏、加工、包裝及行銷
( 一 )有機農產品收穫後處理不允許添加或使用合成化學物質,也不
允許以輻射或燻蒸劑處理。
( 二 )確保有機農產品不會受到非有機農產品之混雜或污染,採收過
程及其收穫後之調製、貯存、加工、包裝及行銷,均應與一般
農產品分開處理。
附表 有機農業灌溉水質及土壤、有機質肥料之重金屬容許量標準
重金屬項目 |
灌溉水質 |
土壤 ( mg/kg ) |
有機質肥料( mg/kg ) |
砷( As ) |
0.05 ( mg/l ) |
15 |
50 |
鎘( Cd ) |
0.01 ( mg/l ) |
0.39 |
5 |
鉻( Cr ) |
0.1 ( mg/l ) |
10 |
150 |
銅( Cu ) |
0.2 ( mg/l ) |
20 |
100 |
汞( Hg ) |
0.002 ( mg/l ) |
0.39 |
2 |
鎳( Ni ) |
0.2 ( mg/l ) |
10 |
25 |
鉛( Pb ) |
0.1 ( mg/l ) |
15 |
150 |
鋅( Zn ) |
2.0 ( mg/l ) |
25 |
800 |
酸鹼度 |
6.0~9.0 ( pH 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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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導度 |
750 ( μmho/cm , 25 ℃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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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行政院農業委員會